案情簡介:
1997年,東方電子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東方電子股價也在此后的幾年間飛漲,數千名股民先后購入東方電子股票,可就在這只股票不斷飆升的同時,東方電子爆出了董事長、總經理等人重大財務造假的犯罪事實。2002年11月,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對東方電子原董事長隋元柏、董事會秘書高峰、財務總監方躍提起公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東方電子定向募集期間,與當時負責股票發行的董事會秘書高峰密謀,指使財務處負責人注冊成立一空殼公司———煙臺振東高新技術發展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累計購買本公司內部職工股1044萬股。后盜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44個個人股票賬戶,全部股票交由東方電子證券部掌管。自1997年1月東方電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間,隋元柏等人虛造公司業績,相繼拋售1044萬原始股。此外,隋元柏還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向高峰控制的69個個人賬戶累計投入6.8億元,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炒作,將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003年1月17日,煙臺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三人有罪,分別判處:隋元柏,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方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三人均未上訴,故該刑事判決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刑事判決書生效后,民事賠償程序開始啟動。2003年2月8日第一批原告上海股民曹小妹等7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到2005年1月底訴訟時效到期,兩年間,“東方電子”賠償案涉及全國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的6989名原告,案件總計達2716起,訴訟總標的4.42億元,訴訟費用約1800萬元,合計約4.6億元,成為迄今為止我國起訴人數最多、涉案標的額最大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2007年8月25日,東方電子公告稱,已簽收《民事調解書》6591份、《民事裁定書》66份,約占全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原告的95.2%。東方電子控股股東——東方電子集團以其持有的東方電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計價,向適格原告履行《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這宗標的額全國最大,起訴人數全國第一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終結,同時,該案97%的調解率也創下了全國第一。
法律評析:
該案屬于典型的在獲得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后提起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案是在對東方電子高管的刑事判決生效后繼而提起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關于前置程序問題,在證券民事賠償理論界也有較大爭議。《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了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即獲得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裁判文書。但是,“前置程序”在完成了它的使命后應盡早取消。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一定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只要行為人有過錯,投資者因此遭受損失,且損失與過錯之間有因果關系,投資者就應該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無須等待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做出認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這次東方電子案的解決,開發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軟件,根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要求、法院認定和界定的標準,設定了程序與參數,輸入相關交易數據、市場數據及其他必要的數據,自動計算出每位投資者的可賠金額。同時,根據經核對后的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資料,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又開發了自動生成《民事調解書》的軟件,只需輸入相關數據,一份份《民事調解書》便直接走下印刷機,成為名符其實的電子法院。像東方電子案這樣人數眾多的大案,如果按常規手段操作,耗費大量時間和工作效率不說,實際上證券市場也不允許長久地等待,而用電子化手段處置人數眾多、計算復雜的巨量原告案件,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