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非法發行股票曾是我國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形式,近年來隨著打擊力度的不斷加碼,其囂張氣焰已得遏制。近期證監會有關部門披露了哈爾濱天馬投資公司擅自發行股票案,提醒投資者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時刻保持警惕。
擅自兜售空殼公司“中國能源”股票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2005年7月,張智勇成立哈爾濱天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天馬投資”),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鳳娥任公司總經理。
2006年9月,張智勇、王鳳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30萬元的價格收購中國環保投資集團公司,后更名為中國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能源”),張智勇、王鳳娥均為中國能源股東,并擔任公司董事,名義上張智勇持股31%,王鳳娥持股25%。
實際上,中國能源是個不折不扣的空殼。截至案發,中國能源并未注入任何資本,也未開展任何經營業務。
2006年11月,張智勇注冊了哈爾濱天馬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天馬實業”)。張智勇、王鳳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間,以天馬投資、天馬實業名義,雇傭大量員工,下設多個部門,采取隨機撥打電話勸誘、召開說明會等方式公開對外銷售中國能源股票,并由天馬投資進行擔保。
在張智勇、王鳳娥的授意下,銷售人員對外虛假宣傳:中國能源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總資產13億元。公司主要經營中國內地的能源和礦產資源,先后在中國黑龍江省收購了12家能源及礦業資源企業,公司擬定于2007年10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上市后,投資者將獲得高額回報。
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發,張智勇、王鳳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價格,擅自向社會公眾131人銷售中國能源股票180余萬股,涉案金額高達759萬余元。經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繳贓款423.5萬元。
為了擴大銷售規模,張智勇還與遼寧省沈陽市鴻運隆產權經紀有限公司的薛某、王某商定,天馬公司授權其中國能源的特許經銷權,對外以每股4.5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天馬投資以每股1.7元左右的價格提供股票。
當事人被判擅自發行股票罪獲有期徒刑及罰金
2007年5月24日,黑龍江證監局接到投資者舉報,反映天馬投資銷售中國能源未上市股票,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暗訪調查。6月8日,中國證監會要求黑龍江證監局立即對天馬投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進行現場打擊。
同年6月12日,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在天馬實業辦公地址進行現場聯合檢查,并依法對天馬公司辦公場所進行了搜查,現場查封了有關資料和憑證,扣押了有關電腦設備。在掌握張智勇有關犯罪證據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張智勇、王鳳娥實施刑事拘留。當日,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天馬實業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立案偵查。
此后,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迅速展開偵查工作,對犯罪嫌疑人張智勇、王鳳娥進行審訊,對公司及個人相關賬戶予以凍結,同時在天馬實業營業場所張貼告示,告知購買中國能源股票的投資者到公安機關登記。
應公安機關要求,中國證監會出具《關于哈爾濱天馬投資公司、中國能源股份公司違法行為認定意見函》,認定張智勇、王鳳娥的行為屬于“非法證券活動”。2007年7月18日,張智勇、王鳳娥被依法逮捕。
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智勇、王鳳娥犯擅自發行股票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3月12日,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張智勇、王鳳娥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兩被告人對違法事實均無異議。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智勇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決被告人王鳳娥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