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1年春節后的某一天,投資者劉女士接到其所開戶營業部證券經紀人謝某電話,日常寒暄后,謝某開始鼓吹自己投資技術高超,有多年的大資金操盤經驗,可以幫劉女士在股海中乘風破浪。
經兩人協商后,雙方口頭約定將賬戶交由謝某操作,合作期為三個月,謝某提取收益的30%并收取一定的賬戶管理費。劉女士遂將本人資金賬戶及交易密碼提供給謝某,由謝某進行代客理財。由于國內股市大幅震蕩,謝某的操作不但沒能帶劉女士乘風破浪,反而是資產急劇縮水。
三個月的合作期結束后,謝某向劉女士提出支付賬戶管理費要求。劉女士已為這三個月的大幅虧損郁悶不已,謝某的要求激發了劉女士的怒氣,遂向開戶營業部投訴。
風險防范: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禁止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不得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而作為證券投資者也應警惕“高額利潤”、“一本萬利”等暴富心態的誘惑,樹立“健康、穩定、客觀”的良好投資心態,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