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證監局查辦了一起以“創投”為名,行非法發行之實的億元大案,這也是證監會近三年來所查辦的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發行案件。令人吃驚的是,案件的主犯竟是一名不折不扣的“80后”,一度還是媒體的寵兒,更是受到諸多投資者的信任。最終,信賴他的投資者血本無歸,而他本人則深陷囹圄。
案情概況
上海證監局接到舉報,稱上海匯樂公司多次舉辦推介會,通過設立所謂的“基金”公開募集資金,存在欺詐行為。接到舉報后,監管部門迅速對有關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涉案人黃某及其團伙分別以兜售企業股權和入伙私募基金的形式,打著實業項目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幌子,在短短幾年時間里,成立了21家公司和2家有限合伙企業,以配合其開展非法證券發行活動,詐取投資者錢財超過億元。
涉案期間,黃某利用其之前經營非法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時掌握的客戶資源,在上海、安徽、江西、北京等地派駐團伙成員,通過老股東發展新股東、發放宣傳材料、召開投資報告會等方式,大張旗鼓地兜售實際并不存在的匯樂集團公司的股權。推銷中,黃某及其團伙謊稱募集資金所創投項目可以上市,現在投資即可低價獲得原始股,股東還可以自愿退股,退股時除退還本金以外,另有8%到10%的投資收益返還,并簽訂投資合同保障股東權益。通過這招空手套白狼的招數撈取到“第一桶金”后,黃某知道,要維持所謂的投資收益返還股東,并不被股東看透其非法發行和斂財的本質,就必須保證資金鏈不斷裂,必須吸引新資金源源不斷的補充進來,用下層的資金維持上層的抽取。于是,黃某用募集的資金相繼成立了匯樂投資、匯義投資、匯仁投資和匯樂宏宇等公司,并繼續使用老招數誘騙投資者投入資金,加入這些公司的股東行列,還謊稱無論投資匯樂投資、匯義投資、匯仁投資三家公司的任何一家,都是同股同權,都可以成為匯樂集團的股東。為了更好地隱瞞非法的事實,黃某及其團伙在不同地區找了幾個所謂的投資項目,以便忽悠老股東們;同時,黃某還借助這些項目成立了多家公司,并以慣用伎倆繼續開展非法發行活動,騙取投資者錢財。通過上述手段,黃某非法募集資金達13,000多萬元,涉及遍布全國各地的投資者600多人,并堂而皇之的成為某些媒體評選的投資新銳。
此后,黃某升級了違法手段,在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情況下,黃某等人成立了天津德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時設立了天津德厚投資基金合伙企業、上海德浩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借基金公司之名,黃某開展起與真實的基金募投不搭邊的斂財活動。執行中,黃某的基金并不銷售基金份額,而是通過與投資者簽署入資合伙協議,使投資者成為德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且該所謂的基金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為消除投資者的疑慮,黃某在協議中以上述的匯樂宏宇公司為擔保公司,為投資者短期收益進行擔保。通過假借基金投資的名頭,黃某最終向107名投資者非法募集資金6,000多萬元。
截止案發時,黃某非法募集的近2億元資金,只有3,500萬元的房產和1,000萬元的債權殘留,其他的資金除4,000多萬元用于黃某及其團伙的房產、汽車消費和個人揮霍外,其余都以拆東墻補西墻、募新資還利、拉股東投資款給回扣等方式消耗殆盡。黃某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團伙成員也被相應地判處有期徒刑。
案件簡評
在非法發行證券活動的初級階段,不法分子多是直截了當地采取發行股票招募“原始股”股東方式,通過夸大公司經營效益或上市后收益,引誘投資者投資入股其公司,達到斂財的目的。隨著監管部門打擊力度的持續加大,初期的非法發行證券活動已經基本絕跡,不法分子轉而改頭換面,變幻出許多新形式,打著合法的幌子干著違法的勾當,其隱蔽性和欺騙性更強。本案中,黃某就以創業投資和產業基金為名,采取簽訂合同、發放固定收益、定期召開股東大會、成立多家公司、為投資收益進行擔保等手段,掩蓋其非法發行、非法集資、騙取錢財的目的和罪行,使得眾多投資者被騙幾年而渾然不覺。
投資貼士
在面對各種頗具誘惑力的投資機會時,投資者要擦亮眼睛,注意加強學習,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學會辨別非法發行的真面目,認清違法者“掛羊頭賣狗肉”的本質,防止不法分子通過非法發行騙取錢財,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1、不要忽視基本法律知識。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須知合法的公開發行必須事先經過證監會批準,公告招股說明書,由證券公司承銷。
2、不要被合同反常內容所欺騙。風險與收益呈正比,天上不會掉餡兒餅,不法分子為投資者“考慮周到”的口頭保證或書面約定大都是“糖衣炮彈”,投資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不要迷信所謂名人、專家。所謂“名人、專家”形象實乃不法分子利用的外衣,借此進行表演和造勢,而實際上并無多大含金量,投資者不要輕信其承諾。
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善于利用職能機構的官方網站、合法中介機構等渠道,分辨非法發行者的身份。學會通過證監會、交易所、工商局等單位的官方網站獲取有效信息,咨詢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判斷和評估公司、合同等實體的真實性、準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