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中介機構侵害的手段和方法分析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十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中介機構也得以迅速發展壯大。近年來,我國證券中介機構失信現象時有發生,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6.2.1為企業虛假“包裝”,騙取上市資格
在公司股票發行過程中,中介機構起著連接發行人和投資者的作用,它具有雙重功能,既是保證市場運行正常的聯結主體,又是發行人的監督審核機構。因此,股票發行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弄虛作假的行為。證券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的推薦人,把合格的公司真實地推薦給投資者,引導社會資金通過發行證券流向效益比較好的產業和企業,是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將從根本上影響市場發展的秩序。因此,在發現招股說明書虛假、嚴重誤導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時,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就有責任和義務將有關信息報告給主管部門,把好發行關。然而,在我國股票發行現今被披露出來的多起欺詐上市案例中,一些根本不具備上市資格的企業,為達到上市“圈錢”的目的,在上市過程中不擇手段地虛假包裝。作為推薦人的承銷商,不是起著協調好各中介機構共同履行“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職能,而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協調各中介機構共同運作,心存默契,順利完成整個“造假”工程。
6.2.2幫助上市公司財務造假
證券中介機構,如證券公司、師事務所在對上市公司進行上市輔導、縱凈利潤的意圖明顯,很多公司再融資前后業績“叛若兩人”。在上市公司炮制的這一系列富有戲劇性的事例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出具了合格的財務報告、審計意見。中介機構配合上市公司玩報表游戲是公開的秘密。不少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缺乏連貫性,在不諳內情的中小投資者看來似一團霧水。相反,這些忽增忽減的凈利潤,倒與二級市場行情相關,而且股票的走勢總能在上市公司業績公開前先到位。2001年8月初,銀廣夏造假被媒體曝光。2002年,中國證監會認定銀廣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156.70萬元,對銀廣夏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這一案件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竟然為銀廣一般投資者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較深入的了解。任何公司的造假,必然要與某類中介機構有業務合作。這些問題可以暫時瞞過監管和但中介機構對其中的內情應該是非常,清楚的。比如,會計師認為公司某項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將對其業績產生重大影響,而他又無法獲得確認該公允性的證據;或者會計師認為公司的某些問題已嚴重威脅到其持續經營能力等等,此時會計師就有責任和義務對關系到投資者利益、上市公司股價的信息進行披露或者報告給相關監管部門,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然而,在我國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中,中介機構為保住和擴大市場份額、爭取或穩定已有客戶,在競爭中往往相互壓價,為了降低審計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潤空間,一些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省略必要的審計程序,放棄謹慎性這一會計師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使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公允性大打折扣。在利益的趨使下,有些中介機構甚至喪失其應有的獨立性,配合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制造“泡沫利潤”,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
6.2.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
由于證券投資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普通投資者往往求助于咨詢建議。在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機構投資者數量少而且投資行為也不規范。雖然很多人通過購買股票、債券、基金成為投資者,但他們的投資知識還很貧乏。不少投資者進行投資主要是依靠“聽消息、聽股評”的方式進行的。因此,中介機構出具的各種財務報告,投資建議報告、分析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很大。證券投資咨詢工作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客觀地進行各項研究工作,分析市場行情,及時有效地為投資者和公司自身提供決策依據。我國投資咨詢業發展歷史較短,有些股評人士專業素質較差,靠自己早入市幾年的經驗,往往信口開河,誤導投資者。由于利益驅動,一些咨詢機構和人員違背職業道德,發表一些投資建議,故意誤導投資者,從而達到為部分機構和個人謀利益的目的,最終把散戶給套牢。某些券商的咨詢部門,為了配合機構的自營或資產管理,不顧事實真相、大肆散布各種令人興奮的虛假信息、“內幕”消息,誘使不明真相者高位大量介入,以幫助“莊家”實現其贏利套現的目的。
證券中介機構失信的危害是嚴重的,它妨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助長市場投機之風,危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中介機構失信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既有微觀制度如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問題,也有政府行為不規范、證券市場運作制度規范化程度低、有法不依、中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問題。因此,標本兼治,當務之急要采取以下對策:
1、統一認識,明確證券中介的誠信責任和監督職能。
根據有關的證券市場監管理論,政府在市場監管中不應事必恭親,將自己置于矛盾的焦點,而應將證券中介機構及各種自律機構推向監管的第一線,從而使自己處于一種相對超脫的地位。證券中介機構是證券市場最為重要的一線監管者,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成熟市場,中介機構業務的基礎,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資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及時、充分的,而投資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及時、充分。中介機構存在的基礎也在于投資者是否相信其職業判斷。如果投資者對其工作成果喪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沒有必要聘請中介機構了。因此,在我國,要采取諸如宣傳教育、職業培訓等各種措施,使全社會特別是中介機構自身真正認識到,中介機構失信的社會成本是巨大的。不僅導致審計成本增加、注冊會計師行業不景氣、企業信譽下降、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等直接危害,還導致了資源配置的扭曲及效率下降等間接或隱性的社會損失。此外,貪污受賄、偷稅漏稅、挪用公款這類發生在企業經理人或政府官員身上的犯罪行為都與中介機構失信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如果投資者對中介機構失去了信心,就會離開證券市場,依賴于證券市場生存的中介機構的利益將會受到根本的損害,因此,中介機構切不可因為一時之利而損害市場乃至自身的長久利益。
2、進一步理順證券中介行業管理體制。
根據國際慣例,市場中介機構應該是依法成立并獨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組織,即從法律上明確市場中介機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獨立的超然地位。只有如此,才有助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依法、公正地執業業務,履行自己“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職能。

